选好了专业、选好了课程班(申硕的高校)之后,下一步就是要申请并完成报名的流程了。小编建议,报名之前还是多多了解下与自己想要申硕的高校的同等学力申硕相关的政策、安排(比如报考条件、申硕要求及论文阶段的相关事宜等)。
下面,就一起来看下小编给大家搬运过来的重庆交大于2017年9月份发布在其研究生院网站上的规程性文件-----《重庆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吧:
第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是指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 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院在当年的招生章程中予以公布。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上注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向相关学院(部)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鉴定的《重庆交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身份证;
3.学士学位证书;
4.最后学历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学院(部)收齐上述材料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对合格人员进行公示。
第六条 学习年限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6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取得申请学位必须的学分;且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若6年内申请人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一)各学院(部)根据情况采取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单独开课等授课方式组织教学。申请人应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应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新进修课程,参加下一年度考试,不组织补考。
(二)申请人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应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信息平台统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八条 学位论文与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指导,包括选题、开题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研究。
(一)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符合《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全部盲评。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业相关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其学位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有1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需增聘1名评阅人,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如有2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要求时,不能组织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为研究生导师、至少l名是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或经其授权的研究生院负责人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做好详细记录。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且学校原则上不退还本次申请的学费及答辩费等费用。再次提出申请时,其同等学力水平须重新认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重庆交通大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精神,申请人应向我校交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能力、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若发现申请人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而授予了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并对有关学位点提出警告或责成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进行必要的整顿。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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