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同等学力申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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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非经过不知难,同等学力申硕也是一样的道理。没有真正参与到这种在职研究生的人是很难对其有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当然,参与其中的人也会因为不同的感官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不过,要想在申硕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已经选中的研修班的课程要求、申硕条件以及对年限的规定等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的话,那么多多查看有关同等学力申硕的规章制度(有的也叫“实施细则”等)也是很有必要的。毕竟,那么问题虽然琐碎,虽然可能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但也真的挺磨人的——一不留神,或许就能没按要求或是错过年限而结束申硕之旅了。(不知道怎么挑选课程班?推荐阅读:如何选择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带来的则是武音院正在使用的同等学力申硕指南性文件——《武汉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武音院字〔2003〕22号。想了解武汉音乐学院的同等学力申硕规程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吧。
同等学力申硕指南の武汉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音乐学院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
的实施细则
(试行)
武音院字〔2003〕22号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同等学历人员是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音乐表演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在音乐学学科、专业授权点(含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音乐、音乐表演等研究方向)开展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凡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同等学历人员,可向我院申请音乐学学科的硕士学位。
  第四条开展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审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研究方向上做出成绩。
  (二)提出学位申请的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在当年4月份到我院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的原件,或其他专业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院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我院学位办公室将根据上述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院可在院内推荐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也可实行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一个月内,根据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申请人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学位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同等学历水平认定。
  学位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第七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含被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专著或教材至少一部,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并已结题(提交包括课题组成员名单的项目任务书、专家鉴定证书复印件)。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l、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学院将对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考试应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在学院内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需通过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发布)。申请人自报名登记之日起,可在4年内参加我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要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作进行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合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著原件(审查后退回)。
  2、学位音乐会
  对演唱、演奏、作曲、计算机音乐研究方向的申请人,要求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举办学位音乐会(专场或两人合开均可)。
  音乐会评委由学院聘请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3、论文评阅
  (1)学院聘请2—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且责任心强,秉公办事。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一人是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历水平认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文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已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者,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位办公室具体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问题的仲裁工作。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方面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我院接受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收取的费用(含学费和答辩及音乐会费用),由申请者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其收费标准参照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经费标准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一条学院向同等学历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存档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学院实施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授予同等学人员学位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在内,均应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四、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同等学历人员学位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历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于2003年2月25日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音乐学院  
2003年3月28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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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K
  • 本文由 发表于 07/30/2019 1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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